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法院系统警衔津贴等不属于上述予以免税的范围,应依法和其他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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