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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12-22 330 人看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

具体包括: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二、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以上六项所得有的因业务不复存在,不存在征税之由;有的因业务不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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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金缴纳标准是什么

冯路路会计师 15天前回复:

残保金缴纳标准因地区而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来说,残保金的缴纳标准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来确定的。以下是具体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标准: 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差额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缴纳标准 按比例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具体比例:例如,北京地区的征收标准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注意事项 人员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包括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综上所述,在计算和缴纳残保金时,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和自身情况来进行。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税务机关。

500万的贸易量,贸易品类木材,千分之二的利润,包含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在内的综合税负是多少

冯路路会计师 16天前回复:

应交印花税=合同购销金额×0.03% 所得税=利润*25% 增值税=不含税销售价格*13%

去年公司名字法人银行信息都变更过,今天打征信为啥还是之前公司名字

冯路路会计师 26天前回复:

公司名称变更,但查征信显示的还是老公司是由于网上信息还没有变过来。更新的两个渠道一是工商注册信息,要到银行变更基本账户信息和机构信用代码信息,需要到人民银行办理,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可以实现与征信系统联网,实现信息自动更新。

我们有个标是投的异地的,销售类项目,这个项目怎么缴税在异地缴纳呢?不是工程类的

冯路路会计师 1月前回复: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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