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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