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成立工会筹备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之月起按前款规定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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