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涉税鉴证 >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怎么申请?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怎么申请?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9-15 306 人看过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怎么申请?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按照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依据:

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电影企业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开具税率为13%的专用发票时,增值税怎么缴纳?
饭店给客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吗?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