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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担任高管的外籍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8-24 383 人看过
在中国境内担任高管的外籍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是否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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