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一、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市区)或5%(县、镇)、或1%(其他)
三、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
四、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
五、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八、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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