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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怎么处理?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6-30 1469 人看过
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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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为啥不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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