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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09-28 465 人看过

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

全文有效

1997-12-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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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业中的办税人员都是同一个有什么风险么?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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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实习一般做些什么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您要看您具体实习岗位呢

你好,请问你们这边做资产报废的可行性经济鉴定吗

冯路路会计师 8天前回复:

您好,可以联系我们主页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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