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政策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09-28 412 人看过

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

全文有效

1997-12-1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怎么在扣缴端更正工资薪金的申报数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时间

冯路路会计师 23小时前回复:

建议直接咨询他们事务所。

您好方便电话联系吗?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您好,可以联系我们主页电话。

给工人发工资不交社保可以吗?

冯路路会计师 10天前回复:

依照法律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