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政策通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09-24 780 人看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现在电商有了企业支付宝是否不需要开基本户了?

冯路路会计师 7天前回复:

企业支付宝并不是不需要开基本户。 企业支付宝是企业间交易需求用到的账户,注册企业支付宝需要对公银行账户。除了对公银行账户外,还需要准备执照影印件、法定人的身份证影印件等证件资料。代理注册则需准备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盖有公司公章或者财政专用章的企业委托书。所有影印件资料必须为彩色原件的扫描件或数码照

你好,请问净资产和留存收益为负,为什么仍然可以分红

冯路路会计师 7天前回复:

尽管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如果公司当前的盈利能力较强,且拥有足够的现金流,它可能仍然有能力向股东分配红利。这是因为分红并不一定要依赖于历史累积的未分配利润,而是可以基于当前的盈利情况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