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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原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免税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5-02 175 人看过
生产企业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原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免税政策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 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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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为啥不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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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增值税。这通常取决于包装物的定价方式和其与所销售商品的关系。根据搜索结果中的信息: 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果包装物的价格是包含在商品总价格中,而不单独计价,那么它的收入会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不再单独计算增值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包装物被视为商品的一部分。 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果包装物是单独计价的,那么它的收入需要单独计算增值税。这种情况下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需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 押金性质的包装物:对于一些包装物,企业可能会收取押金,目的是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这种情况下,押金在收取时不征税,但如果超过一定期限(如一年)仍未退回,则押金会被视为收入,并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是否计算增值税,主要取决于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押金的处理方式。如果不单独计价或者押金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则不需要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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