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6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未记载上述任一事项均导致出票无效。
收款人由出票人按照本票申请人的指定填写。出票人当然也可以指定由自己作为收款人。假如出票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填写了第三人作为收款人,出票人在记载完毕后,并非直接将本票交付给收款人,而是交付给申请人。此时,出票行为尚未完成,因为票据行为所要求的“交付”要件是指交付给票据权利人。只有当申请人将本票交付给收款人时,出票行为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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