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仰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例如,出票行为因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折项而无效,或者记载可导致出票行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行为附有条件),或者若干项的记载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最主要的情形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已经按期全额付款,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也就是说,虽然票据上记载了特定人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该当事人并不因此而发生票据债务。这样,不论谁是持票人,在向其主张权利时,该当事人均可基于其并非票据债务人而拒绝付款。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此种情形下,虽然除权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本身已经失效,不可以再作为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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