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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09-22 476 人看过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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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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