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依据: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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