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债权人委员会能够及时了解破产程序进行的有关信息,行使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权力,《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收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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