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1〕2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1〕26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务必抓紧学习和深刻领会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背景、内容和意义,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税政、办公室、征管、信息、纳税服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新税法实施各项工作。
为确保新老税法平稳衔接,顺利实施,省地税局专门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制定了“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部门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及其实施进度表(详见附件1)。各市、县地税局领导应召集相关职能处室专题研究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及其实施进度表。各市地税局应于 8月 20日 前 报省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县(市局)地税局向市地税局的报送时间,由市地税局确定。
二、主动宣传,正面引导 省地税局已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将在《浙江日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今日早报》、浙江经视等省级有关媒体及省局《浙江税务》杂志、外网网站上,重点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等的积极作用。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活动,高度重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辅导工作,正面引导并帮助纳税人理解新税法的精神和意义,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志愿者、纳税人之家等服务载体以及街道、社区等各种渠道,用丰富的形式和生动的事例向社会各界宣传新个人所得税法内容,增强社会各界对地税机关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认同感。在 9月 1日前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窗口摆放标注“新个人所得税法纳税咨询”等字样的温馨提示牌和宣传小册子,方便纳税人咨询,同时要主动向纳税人免费发放宣传小册子,并在地税机关网站显著位置显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宣传内容,方便纳税人浏览和下载。 省地税局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宣传口径,结合我省实际,编写了《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详见附件2),各地务必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三、迅速动员,组织培训 要切实做好地税干部的培训工作,让每一位地税干部都能了解和掌握此次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精神和内容,都能成为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员。尤其要重点做好浙江财税12366语音特服系统座席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培训工作,答复处理好纳税人的咨询。
另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做好对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培训工作,使其准确掌握税法施行时间的口径、各项配套的征管规定以及征管、扣缴软件的使用。要注重通过扣缴义务人更好地向纳税人宣传解释新个人所得税法。
四、抓好落实,调整税额 省地税局将及时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的修改完善工作,确保税款申报缴纳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及时对照新个人所得税法,重新分行业换算出附征率,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行业批量调整功能,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向纳税人送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详见附件3),并在通知书上列明因附征率调整而相应调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税负减轻实惠,年内税源管理环节通过调查分析提出的行业整体调增定额的批量调整工作暂停开展,包括本通知下发前正在开展批量调整工作且已提出定额调整标准但尚未送达纳税人的也应一并中止。 对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应结合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使这部分群体切实感受到国家的减税优惠。
五、密切关注,畅通信息 此次新个人所得税法草案通过网络方式征求意见,是网络民意在立法进程中的一次集中体现,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后,社会各界将会高度关注。为此,各级地税机关在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过程中,要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密切关注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关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舆论动向,倾听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反馈。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及时向省地税局报送贯彻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信息。各市局应分别于 9月 18日 、 10月 18日 将所属县(市)地税局的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县(市)地税局向市地税局的报送时间,由市地税局确定。
六、加强分析,夯实征管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将对我省今后一定时期内个人所得税收入产生重大减收影响。为此,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做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和预测工作,掌握收入情况,并要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影响等有关情况,取得理解和支持。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快推进征管手段及配套措施建设,深入研究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以及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多下功夫,结合此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上述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报送资料具体请报送至省局FTP:税政二处“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应目录下。
二Ο 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补申报上月个税如何操作?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注释: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条款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需要缴纳个税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预付工资怎么交个税?预扣预缴税额应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