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会计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企业破产清算时,为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清算时,为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4-12 232 人看过
企业破产清算时,为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该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为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1)项、第(3)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2)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匸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匚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支付结算有什么特点,为什么要选择支付结算?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应该怎么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管理企业中的办税人员都是同一个有什么风险么?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税务风险:如果公司出现税务风险,在经营当中出现财税方面的问题,税局首先是联系法人和股东,如果联系不上这些人的话,就会联系财务人员214。 发票风险:如果公司开票不是财务负责人,那还会因为不规范开票引致的发票风险。从2016年上线金税三期之后,这个大数据识别系统可以监控企业发票,进而监控公司运营情况。如果出现发票异常,财务负责人会被第一时间锁定214。 其他风险:金三系统可以共享信息,如果你的一家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税局就会限制你对其他公司的实名注册,影响了之后的再创业或再就业。一家公司成为非正常户之后,绑定你为财务负责人的其他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也会降为D级

我想问一下实习一般做些什么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您要看您具体实习岗位呢

你好,请问你们这边做资产报废的可行性经济鉴定吗

冯路路会计师 8天前回复:

您好,可以联系我们主页电话。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