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第二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可以是已有的行政处罚和生效刑事判决,也可以是其他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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