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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需要办理年终汇算吗?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3-22 1730 人看过
外籍个人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需要办理年终汇算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外籍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纳税人】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纳税人和居民纳税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依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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