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有:
1、发起人负有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义务,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岀资应列为清算财产。
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才具备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由茂事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前提条件。
3、公司成立后,应当设置股东名册。(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后,才可以依法向他人募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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