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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2-28 1035 人看过

财税〔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以下序数对应《范围》中的序数):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稻米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3.薯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4.其他类粮食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5.水果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6.麻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7.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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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审核未通过,说申报的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而我又不知道哪些项目待核实,也不知需要补正什么材料,该怎么办啊

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申请退税提示预缴预扣怎么办

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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