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三、纳税人按照14号公告第十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向纳税人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税服务水平,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帮助纳税人快捷获取留抵退税。
六、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适用于存量留抵退税。
七、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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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四)项第3点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