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限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会计师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其次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也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