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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是指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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