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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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