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APP受雇单位名称,需要根据修改的模块,分别处理:
情况1、修改专项附加提交时的任职单位:
点击“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进入对应的扣除项目→→“修改”→→“修改申报方式”,选择新的单位,重新提交即可(若是提交时没有显示需要提交的单位,需要按照第二种情况之后再重新提交);
情况2、修改手机APP的“个人中心”模块的受雇单位:
联系原单位在个税软件中把人员改成“非正常”后报送,再由新单位在个税软件里采集人员并报送成功,个税APP里任职受雇单位就会显示新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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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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