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根据该人员报送情况参考以下情形操作:
1、人员已报送:为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已报送的人员,双击打开该人员,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填写“离职日期”后保存,然后进行报送,这样就相当于删除了,不需要再手工点击“删除”按钮了;
若不想显示该人员,可点击右上角“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
2、人员未报送:选中要删除的人员,点击右上角的“更多操作”→“删除”即可。
如果填写了报表,需要先删除此人的报表数据再删除人员信息。
什么情况下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个人在多处兼职,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请问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分别减除费用?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昨天在个税扣缴客户端新增的人员为什么到今天报送状态还是待报送待验证?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个税扣缴端人员信息采集保存后显示身份证号码重复使用,保存失败怎么办?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怎么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为什么在个税APP里对财务人员集中申报个税进行授权时没有“企业办税权限”选项?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发现上月未申报,那么该如何补报上月个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新增员工信息,其身份状态一直显示验证中是什么情况?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7月补扣补缴1-6月份社保,个税申报表如何填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职工取得单位发放的义务献血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