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采集无误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若累计专项附加还是不正确,您打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点击对应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看“扣除有效期起”和“扣除有效期止”;
同时检查“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员工信息,需正确填写“任职受雇从业日期“,在职人员不需要填写“离职日期”;
注:信息修改正确之后,重新打开工资表填写界面,点击上方“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即可。
提醒: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房,可参考以下两种情形修改专项附加:
1、和原业主续租:在原采集信息中直接修改租赁日期止,然后重新提交专项附加信息即可;
2、业主或者是租住地址有变更:需要重新采集一条住房租金支出,注意两条住房租金支出的租赁日期不要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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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怎么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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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发现上月未申报,那么该如何补报上月个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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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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