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 表)》2份
2.个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份
2.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1)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
(2)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1份
(3)股权转让合同(协议)1份(查验后退回)
(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1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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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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