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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怎么处理?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1-09 284 人看过
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免税,怎么处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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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说的是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的是企业所得税。

请问公司法人是残疾人,有什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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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是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345。 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345。 个人所得税优惠: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345。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345。 社会保险补贴: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34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可能会有部分优惠政策345。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首笔首单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冯路路会计师 16天前回复:

您好,一半首次申请退税科会上门实地核查。账务上需要将出口业务耽误核算,比如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要下设二级科目出口。 对应出口部分的国内采购合同以及出口合同要齐全,资金流要明确。相关业务的往来邮件要保存好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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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专项扣除就是一个月的,本月累计就是1月到这个月的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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