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纳税人实际支出的工资总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内容,是否存在将非工资性的支出列入工资总额。对这部分内容的审核,应以“工资结算单”和有关的记账凭证为依据,逐笔对工资结算凭证上的项目进行核算,不属于工资总额的内容核对一下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看是否将不属于工资总额的内容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从而计入成本费用中。在审核工资结算凭证时,还应注意是否有非工资性的支出。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1、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应由“管理费用”列支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及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
2、有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混淆费用支岀问题,将不属于工资性的劳务费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扩大“三项费用”计算基数。
3、有无将不属于本企业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的工资支出的;有无弄虚作假、重复列支工资,扩大成本、费用的。对上述内容的审核,应将“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每月借方发生额在月份间相互对照,核查各月是否均衡,对突然偏高的月份应与本月或下月的工资结算单进行比较,找出偏高原因,必要时可结合审核“工资卡”“职工花名册”或向劳动工资部门査询有关资料,从而査明是否有不属于本企业人员的工资和重复列支工资问题。
工资、“三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和条件。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的标准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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