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浙财综〔2019〕20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2006〕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人社发〔2022〕4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关于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全省集中版城乡居民两费征缴软件上线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条款失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