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付款人的效力。承兑使得付款人成为票据债务人,称为承兑人。
《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并且,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2)对持票人的效力。经承兑,持票人即取得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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