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四)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 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 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附列资料(一)》第 8 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五)第 2 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七)第 4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 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 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附列资料(一)》第 16 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八)第 5 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二十三)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二、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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