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因此,除了金额、日期(应当解释为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原记载人(或者经其授权的人)有权变更,但是应当专门就记载之变更行为进行签章。关于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这三个事项,任何人均不得变更,包括原记载人自己。如果对这三个事项的变更比较明显,可以通过查看票面而发现,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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