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合法的但实质上无效的出票行为所记载的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给他人。例如,无权代理人A以甲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收款人乙公司明知A没有代理权,根据上文分析,代理行为无效,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如果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况下,丙公司应可取得票据权利。就票据关系的其他当事人而言,乙公司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A承担作为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股票承销的概念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经济法考试中,诉讼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票据的流通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合伙企业中,要变更登记事项有什么规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票据权力可以转让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有哪些责任?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反垄断中,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会对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电子支付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预付卡的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有什么区别?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什么标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经济法考试中,物权法中的物具有什么特征?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境内市场有什么流程?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